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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處置廢機油桶 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 兩男子獲刑
發布時間:2019-08-01
非法處置廢機油桶 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 兩男子獲刑
南通網訊 被告人李某、楊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,收購廢機油桶加水粉碎后予以銷售,并將粉碎過程中產生的含油廢水及廢液排放至坑池、廢井中。春節前夕,如皋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環境污染案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人李某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;被告人楊某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二年;扣押的廢機油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,處置費用2萬元由被告人李某、楊某承擔。
2014年,泰州市人李某在如皋開了一家廢品收購站,但不久他就發現廢品生意不好做,平時累死累活不說,還賺不了多少錢,于是他就想另辟一條生財之道。
一個偶然的機會,李某聽說加工廢機油桶粒子利潤比較可觀,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,就帶領工人楊某一起干了起來。
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間,李某和楊某在南通開發區、港閘區收購了大量的廢機油桶,之后在自家的廢品收購站內,將廢機油桶粉碎成粒子再行銷售,并將粉碎過程中產生的含油廢水及廢液,直接排放至坑池、廢井中。
后經鑒定,廢品收購站內的滲坑廢水所測指標中,一些測定值超過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230多倍,屬于有毒物質。案發時,公安機關還扣押了兩人尚未處置的廢舊機油桶8噸。
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某、楊某違反國家規定,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處置廢機油桶3噸以上,且通過滲井、滲坑排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有毒物質,嚴重污染環境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均構成污染環境罪。
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、后果,悔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“在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,如何處理用于犯罪的危險材料是一大難點,在衡量是否需要采取處置措施及采取何種處置措施時,應當綜合危險材料對環境、他人人身、財產是否造成危險,是否存在較高的侵害概率等因素,結合處置措施的合理性、可能性進行判定!卑讣修k法官、如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吳亞紅介紹說,本案中,廢機油桶屬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,按照規定應當予以沒收,但因該廢機油桶系危險廢物,如不及時合法處置存在較大危險性,故根據“誰污染,誰擔責”的原則,判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,且處置費用由污染者承擔,在懲治環境犯罪的同時,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風險。
記者馮宏新 通訊員顧建兵 馬劍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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